(2017)甘1125执拘字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包亚强拘留决定书
法院
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包亚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漳县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7)甘1125执拘字29号被拘留人:包亚强,男,汉族,甘肃省漳县人。本院在申请执行人王君圣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包亚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查明被拘留人包亚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六),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决定如下:对包亚强拘留15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向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