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民终9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山西金不换经贸有限公司、亚萨合莱国强(山东)五金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山西金不换经贸有限公司,亚萨合莱国强(山东)五金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民终97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金不换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南中环街200号亲贤乡北张村瑞士八号2层。法定代表人:张珺,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亚萨合莱国强(山东)五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乐陵市挺进西路518号。法定代表人:李敬芳,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邵长猛,山东铜镜律师事务所。上诉人山西金不换经贸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亚萨合莱国强(山东)五金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2016)鲁1481民初19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山西金不换经贸有限公司未在上诉期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经原审法院依法书面通知,上诉人仍未在法院指定的七日内交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山西金不换经贸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延军审 判 员 叶楠楠代理审判员 张忠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徐小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