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03民初1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叶军与张雪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瓯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军,张雪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瓯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03民初163号原告:叶军,男,1988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建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文娟(系原告妻子),住南平市建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玲,系福建心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雪华,男,1962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顺昌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瓯支公司,住所地建瓯市人民路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83857202082A。负责人:傅志恩,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积仁,系福建联政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叶军与被告张雪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瓯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原告叶军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叶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14元,减半收取计1007元,由叶军负担。审判员 杨仕俤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胜男PAGE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