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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07民初61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原告徐某与被告四川九峰投资有限公司、四川复方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中,四川九峰投资有限公司,四川复方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7民初6168号原告:徐中,男,汉族,1953年9月23日出生,住重庆市。被告:四川九峰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周建波。委托代理人:刘宇,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复方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法定代表人:周秀蓉。委托代理人:刘宇,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徐中与被告四川九峰投资有限公司、四川复方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徐中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为原告办理位于成都市武侯区佳灵路20号九峰国际1栋7楼64号房屋的房屋产权登记;2、被告根据协议约定赔偿原告违约金22500元;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09年11月14日就位于成都市武侯区佳灵路20号九峰国际1栋7楼64号房屋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原告于签署合同当日一次性全额支付了购房款。该房屋于2011年初完成交房,由原告使用至今,根据协议约定,被告应于交房后一年内办理产权登记,然而被告在收取了原告相关费用后,被告一直未履行协议职责,至今未为原告办理房屋产权证,导致该房屋因被告原因被查封。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经审查,原告徐中诉称其从二被告处购买了九峰国际小区位于成都市武侯区佳灵路20号1栋7楼64号房屋(合同签约备案号984781),至今原告徐中未能取得房屋产权证书。2015年12月16日,因二被告原因,案涉房屋被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限制登记文号为(2015)成执字第1799号。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原告徐中作为执行案件的案外人,对案涉房屋作为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9日作出(2016)川01执异1297号执行裁定,驳回了原告徐中的异议申请。后原告徐中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请求判令停止对案涉房屋的强制执行并确认该房屋归原告徐中所有,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受理,案号为(2017)川01民初1041号。本院认为,案涉房屋因被执行查封,原告徐中已经按照民事诉讼中关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规定,依法向执行法院起诉且被受理,该案件将确定案涉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原告徐中无需再进行本案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百二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徐中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雷田怡人民陪审员  代君秀人民陪审员  吴茂超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颜钰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