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91民初8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姚爱锡与山东舜泉园林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爱锡,山东舜泉园林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91民初801号原告:姚爱锡被告:山东舜泉园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武雪炜,总经理。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作出(2017)鲁0391民初803号民事调解书,被告山东舜泉园林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6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姚爱锡劳务费69105元,经济损失2764元。案件受理费833元,财产保全费790元,共计1623元,由被告山东舜泉园林有限公司承担。现被告山东舜泉园林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解封及扣划申请,同意将被查封的银行存款直接扣划至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山东舜泉园林有限公司所有财产的查封、冻结。二、扣划被告山东舜泉园林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3492元至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开户银行:齐商银行华侨城支行;帐号:26×××16;收款人: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晓凤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