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8民初21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张超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超,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
案由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8民初2166号原告:张超,男,1994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克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树刚,天津树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住所天津市河北区进步道37-39号及民生路48-50号一层至三层。负责人:黄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丽,上海锦天城(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超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原告张超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超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0元,减半收取计190元,由原告张超负担。审判员 郭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曹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