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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2802民初11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卢长江与恩施州利川兴隆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长江,恩施州利川兴隆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02民初1143号原告卢长江,男,生于1949年2月24日,汉族,农民,湖北省利川市人,农民,住本市。委托代理人段先平,湖北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恩施州利川兴隆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兴隆煤业),住所地利川市忠路镇兴隆村。组织机构代码:79877226-0。法定代表人黎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剑刚,重庆渝万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卢长江诉被告兴隆煤业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卢长江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撤诉理由属实,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长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54元,依法减半收取1327元,由原告卢长江承担。审判员  谭相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阳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