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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5执异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何艳丛、李松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艳丛,李松课,杨飒飒,李豆豆,王杰,安平县登宇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25执异16号申请执行人:何艳丛,女,汉族,1982年3月16日出生,住衡水市。被执行人:李松课,男,汉族,1987年9月10日出生,住深州市。被执行人:杨飒飒,女,汉族,1986年5月28日出生,住深州市。第三人:王杰,男,汉族,1977年6月13日出生,住安平县。第三人:李豆豆,女,汉族,1983年9月20日出生,住安平县。第三人:安平县登宇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豆豆,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何艳丛与被执行人李松课、杨飒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何艳丛于2017年4月7日提出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据材料,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查明,在执行(2015)安民二初字第149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三人李豆豆、王杰、安平县登宇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22日写下书面担保书,主要内容为:“何艳丛与李松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李松课保证2016年12月31日前全部执行清,对以上的承诺,我们作为担保,假如李松课不按今天的调解协议执行,法院可追加我们为被执行人,执行我们的财产”。被执行人李松课未能在2016年12月31日前全部执行清。本院认为,第三人李豆豆、王杰、安平县登宇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书面承诺代履行生效法律判决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何艳丛要求追加第三人李豆豆、王杰、安平县登宇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追加李豆豆、王杰、安平县登宇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为本案的被执行人。被申请人、申请人或其他执行当事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魏玉端人民陪审员  陈 芳人民陪审员  刘 丹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