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26行审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德化县林业局、李辉谱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德化县林业局,李辉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闽0526行审14号申请执行人德化县林业局,住所地德化县龙浔镇龙鹏街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50526003856904W。法定代表人连硕卿,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苏文聪、黄中央,德化县公安局森林分局干部。被执行人李辉谱,男,1966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现住德化县。申请执行人德化县林业局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德林罚决字[2016]第25020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德化县林业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的具体内容是:由李辉谱缴纳行政罚款9200元及滞纳金。事实和理由:2015年8月间,李辉谱在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办理相关手续的情况下,到德化县桂阳乡洪田村“黄地“山场建造废旧电子元器件、线路板烧窑,占用林地面积460平方米。德化县林业局于2016年6月28日立案、调查,并于同年7月11日向李辉谱送达林业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林业行政处罚听证权利告知书,李辉谱明确表示“不提出陈述、申辩”、“自愿放弃听证权利”;同月14日,德化县林业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李辉谱作出德林罚决字[2016]第25020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1.责令限期(一年内)恢复原状;2.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计,即9200元(460平方米*20元/平方米=9200元),并于当日向李辉谱送达了该决定书。李辉谱至今未缴纳行政罚款9200元及其滞纳金,且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德化县林业局提交了以下证据:立案登记表、身份信息表、送达回证,证人李某1证言,李辉谱的陈述和辩解,林业技术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照片,林业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林业行政处罚听证权利告知书,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限期恢复原状通知书,催告书等。本院认为,德化县林业局的德林罚决字[2016]第25020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准确。李辉谱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也未主动履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德化县林业局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德化县林业局作出的德林罚决字[2016]第25020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二、被执行人李辉谱应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缴纳行政罚款9200元及其滞纳金。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苏德丰审判员 张延胜审判员 寇婉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衍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