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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024执11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黄立全与被执行人卓先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立全,卓先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024执11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黄立全,男,1967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东宁市东宁镇。被执行人:卓先军,男,1965年2月1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东宁市东宁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立全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卓先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卓先军履行给付申请执行人赵洪军欠款60000元。被执行人卓先军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尚有标的33240元未给付,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卓先军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黄立全也未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黑1024执11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传发审 判 员  刘 静人民陪审员  邵艳菊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 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