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803民初3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刘茂民与陈敏开、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茂民,陈敏开,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粤1803民初378号原告:刘茂民,男,回族,1984年4月17日出生,户籍住址:湖南省汉寿县。委托代理人:朱志辉,广东执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敏开,男,汉族,1990年9月14日出生,户籍住址:清远市清新区。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中心支公司。地址:清远市清城区小市北江三路31号凤凰海岸公馆一幢2层01号。负责人:胡卫民。委托代理人:林煜姗,是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中心支公司工作人员。原告刘茂民诉被告陈敏开、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2016年9月18日被告陈敏开驾驶粤R×××××号小型汽车由北往南方向行驶至清新区太和镇中山幼儿园门前路段时,与原告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陈敏开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肇事车辆粤R×××××号小型汽车在被告人寿保险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和第三者商业险,事故发生在保险其内。由于原告的损失未及时得到赔偿,原告只有起诉到法院,请求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合共179045.36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中心支公司在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131300元给原告刘茂民。二、本案受理费1995元,由原告刘茂民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泽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婉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