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5执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17
案件名称
李宗成、傅希顺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宗成,傅希顺,李淑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85执142号申请执行人李宗成。被执行人傅希顺。被执行人李淑美。本院在执行李宗成与傅希顺、李淑美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高法商初字第14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志东审判员 牟长征审判员 王教慧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