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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泾法执字第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申请人段兴龙与被执行人孙贵洲离婚纠纷一案拘留决定书

法院

泾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贵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泾川县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5)泾法执字第118号被执行人孙贵洲,男,汉族,生于1955年1月25日。本院在执行段兴龙与孙贵洲离婚纠纷一案中,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孙贵洲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决定如下:对孙贵洲拘留15日。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后,向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