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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823民初9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任政与王二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政,王二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823民初956号原告:任政,男,1968年1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前旗。被告:王二和,男,1962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前旗。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政诉被告王二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原告任政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政撤诉。案件受理费665元,减半收取计332元,由原告任政负担。审判员  张国强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百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