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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81刑初2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纪政交通肇事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纪政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381刑初256号公诉机关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纪政,男,1960年4月19日出生,现住辽宁省沈阳市。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2月21日被公主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公主岭市看守所。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以公检刑检公诉刑诉(2017)2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纪政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4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乐、书记员郭和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纪政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20日12时20分许,被告人纪政驾驶辽××××××号大型普通客车,沿公主岭市市区西公主大街由东向西行驶,当行至某某汽贸门前处时,与行人曹某1相撞,辽××××××号大型普通客车损坏,曹某1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经认定纪政承担此事故主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纪政自行报警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传唤,接受处理。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纪政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被告人纪政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纪政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公诉机关指控其交通肇事的犯罪事实予以全部供认。本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20日12时20分许,被告人纪政驾驶辽××××××号大型普通客车,沿公主岭市市区西公主大街由东向西行驶,当行至某某汽贸门前处时,与行人曹某1相撞,辽××××××号大型普通客车损坏,曹某1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经认定纪政承担此事故主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纪政自行报警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传唤,接受处理。上述事实,有被告人纪政供述,证人曹某2、曹某3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驾驶证复印件,常住人口查询,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公证书及赔偿协议,收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纪政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纪政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纪政当庭自愿认罪,无前科劣迹,已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等情节,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纪政自行报警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传唤,接受处理,应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第六十七条(自首),第七十二条及第七十三条(缓刑)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纪政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审判员  张晓春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 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