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22刑初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伍某某等销售伪劣产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邵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伍某某,张炎生,王某某,何某某
案由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522刑初41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伍某某,男,1986年10月12日出生于湖南省邵阳县,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县,现住深圳市宝安区。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犯罪于2016年6月23日被新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被新邵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新邵县看守所。辩护人孙小宝,湖南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张诗桥,湖南常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张炎生,男,1980年10月15日出生于福建省漳州市平和县,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平和县,现住深圳市宝安区。曾因犯销售伪劣产品罪于二○○七年十月十八日被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十万元,2012年2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犯罪于2016年6月23日被新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被新邵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新邵县看守所。辩护人罗吉平,湖南天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王某某,曾用名王贤,男,1984年10月11日出于湖南省邵阳市,汉族,初中文化,住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犯罪于2016年6月22日被新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被新邵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新邵县看守所。辩护人覃淑娟,湖南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何某某,女,1996年7月21日出生于湖南省新邵县,汉族,小学文化,住湖南省新邵县。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犯罪于2016年6月23日被新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被新邵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邵阳市看守所。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公诉刑诉[2017]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炎生、伍某某、王某某、何某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7年3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结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炎生及辩护人罗吉平、被告人伍某某及辩护人孙小宝和张诗桥、被告人王某某及辩护人覃淑娟、被告人何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炎生、伍某某、王某某、何某某销售假冒伪劣卷烟,张炎生销售金额为9万元,何某某销售金额为11万元,王某某销售金额为27万元,伍某某销售金额为38万元。为支持指控,公诉机关当庭提交了卷烟鉴别检验报告、银行卡流水、支付宝交易记录、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认为四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伍某某和被告人王某某当庭均辩称,他们俩之间假烟交易的货款只有八九万余元,王某某只帮助伍某某送过几次货给被告人何某某。被告人张炎生和被告人何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销售伪劣卷烟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被告人伍某某的辩护人辩护提出,伍某某的银行卡余额及流水并不能证明该款均系王某某转账给伍某某的假烟款,伍某某和王某某之间销售假烟的金额应根据两被告人在庭审中供述一致的金额七八万元认定,加上与何某某之间的销售金额10多万元,伍某某的总销售金额在20万元以下。被告人王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王某某和被告人伍某某之间除了假烟交易外还存在销售皮具、借款等情况,因此不能根据伍某某的银行卡流水来认定销售金额,应当根据双方的供述认定王某某支付给伍某某购买假烟的货款为八九万元。被告人张炎生的辩护人辩护提出,认可公诉机关指控张炎生的犯罪金额为9万元,鉴于张炎生认罪态度好,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被告人伍某某与被告人何某某结识,何某某告知伍某某自己在微信、QQ等网络平台销售假烟,要求伍某某帮忙在深圳寻找货源,伍某某同意,并从深圳一酒水业务员(身份不明)处低价购买假烟,带回邵阳卖给何某某。2016年4月份开始,伍某某在深圳从被告人张炎生处低价购买假烟,再通过深圳至邵阳的客运车辆托运回邵阳用于销售,从中赚取差价。何某某通过支付宝或手机微信将货款支付给伍某某。2016年3月,被告人伍某某发展被告人王某某作为下线,王某某帮助伍某某送过几次假烟给被告人何某某。同时,王某某在需要购买假烟时电话联系伍某某,并将货款通过ATM机无卡无存折现金存入至伍某某工商银行卡(卡号62×××47)内,伍某某再电话联系深圳一酒水业务员或张炎生,以现金交易的方式购买,然后通过深圳至邵阳的客运车辆托运至邵阳市佘湖桥附近等地段,由王某某或王某某安排的莫某(另案处理)前来接收。2016年6月22日,被告人伍某某将从被告人张炎生处购买的8件假烟通过湘E×××××大巴车从深圳带回邵阳时,在邵阳市佘湖桥地段,带货的大巴车乘务员刘某和被告人王某某安排前来接货的莫某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从莫某处扣押疑似假冒卷烟400条(7件黄某王、1件蓝某王)。2016年6月22日,张炎生在深圳市宝安区被抓获归案,伍某某在深圳市固戌一路华东宾馆被抓获归案,王某某在邵阳市大祥区被抓获归案,何某某在新邵县酿溪镇被抓获归案,公安机关从张炎生、王某某、何某某处均查获疑似假冒伪劣卷烟,其中,疑似假冒白沙烟(精品)共3630包、疑似假冒芙蓉王(黄硬)香烟共5141包、疑似假冒芙蓉王(蓝硬)香烟共200包及疑似假冒其他品牌香烟若干。经鉴定,从莫某、张炎生、王某某、何某某处查获的疑似假冒伪劣卷烟均系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直至案发,被告人张炎生以75元一条假黄某王卷烟、38元一条假精品白沙卷烟的价格卖给被告人伍某某假冒卷烟若干,销售金额9万余元。伍某某从深圳酒水业务员或张炎生处购买后,以108元一条假黄某王卷烟、50元一条假精品白沙卷烟的价格卖给被告人何某某,销售金额11万元左右;以100元一条假黄某王、以50元一条假精品白沙卷烟的价格卖给被告人王某某,销售金额8万余元。伍某某销售假冒伪劣卷烟总计金额为19万元。何某某从伍某某处购买假冒伪劣卷烟用于销售,销售金额11万元左右。王某某从伍某某处购买假冒伪劣卷烟用于销售,销售金额8万余元,另外,王某某还帮助伍某某送过几次假烟给何某某。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并查证属实的证据予以证明:新邵县烟草专卖局案件移送材料证明,新邵县烟草专卖局接群众举报,对微信名为“小胖妞”的人在互联网上销售假烟进行立案查处,并于2015年9月11日将案件移送至新邵县公安局。提取笔录、扣押物品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照片证明,从被告人张炎生处扣押疑似假冒卷烟若干及手机、丰田小轿车等物品,从被告人伍某某处扣押苹果6手机一部、银行卡5张和粤S×××××灰色五菱面包车等物品,从被告人王某某处扣押疑似假冒卷烟若干及银行汇款单、面包车、建行卡、手机等物品,从被告人何某某处扣押疑似假冒卷烟若干及手机、电脑主机等物品,从莫某处扣押疑似假冒卷烟400条、面包车、手机等物品。湖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出具的卷烟鉴别检验报告证明,从张炎生、王某某、何某某处依法扣押的疑似假冒卷烟均系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银行卡流水交易明细证明,被告人伍某某工商银行卡(62×××47)的交易明细。支付宝交易记录证明,被告人何某某与被告人伍某某之间支付宝交易情况,其中何某某从2015年11月至2016年6月12日支出96720.13元,伍某某从2015年10月至2016年6月12日收入111638.13元。被告人王某某提供的中国工商银行自动柜员机客户凭条两张证明,王某某分别于2016年5月28日和6月21日通过自动柜员机汇款给被告人伍某某5000元和10000元。通话记录证明,从2016年3月以来,被告人何要余与被告人张炎生、王某某以及客车司乘人员刘某手机联系的情况。证人何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年底,被告人何某某主动加他微信,从微信中得知何某某卖假烟,就提出买一条假和天下香烟,后交易未成功。证人刘某的证言证明,他系湘E×××××跑深圳至新邵大巴车的乘务员,2016年6月21日下午接到一邵阳男子的电话(电话134××××4532,系被告人伍某某的手机号码),说要他帮忙带8件货到邵阳佘湖桥地段,6月22日凌晨6时许到达邵阳市佘湖桥,接货人(电话156××××4749,系莫某手机号码)来接货时,两人被抓获。另证实从2016年3月开始带货,运费20元/箱。共同作案人莫某的供述证明,2016年6月22日帮“发哥”在邵阳市大祥区佘湖桥头从一辆从深圳开往邵阳的长途大巴车上接了8件假烟,当场被公安民警抓获。另证明在2016年四五月还帮“发哥”接了几次货,每次与司机联系拿到货后再按照“发哥”的吩咐将货分别送至各个地方,共获利2000多元。辨认笔录证明,经刘某辨认,伍某某就是要他从深圳带货到邵阳的人,莫某就是2016年6月22日到邵阳接货的人,王某某系曾经接过货的人;经王某某辨认,莫某是替他接货的人,伍某某是给他供货的上家,刘某是运送货物的客车工作人员“老刘”;经伍某某辨认,张炎生就是与他进行假烟交易的“张老板”;经张炎生辨认,伍某某就是与他进行假烟交易的“湖南老板”。被告人张炎生的供述证明,2016年3月份与“湖南老板”在深圳市一商场内认识,从4月份开始卖假烟给“湖南老板”,前面几次是零散的精白沙,每次一二十条,4月份卖了3箱假精白沙,5月份卖了4箱精白沙和5箱假黄芙蓉王,6月份卖了12箱假黄芙蓉王、5箱精白沙、1箱蓝芙蓉王,每箱50条假烟,精白沙35元/条,黄芙蓉王75元/条,蓝芙蓉王85/条,共计收到货款9万元左右,每次都是送货至伍某某指定的地点,直接现金交易。被告人伍某某的供述证明,2015年10月认识何某某,11月以90元/条的价格从深圳一个酒水业务员手中买了一箱假黄芙蓉王烟,以110元/条卖给何某某,此后每个月都卖一箱黄芙蓉王烟给何某某,这些假烟都是他坐大巴车从深圳带回来给何某某的,2016年3月,他在深圳认识了“张老板”,从同年4月底5月初开始从“张老板”手中拿假烟,一共付给“张老板”货款10万元,再通过深圳福田至新邵的大巴车带回邵阳发给王某某,并要王某某送一些货给何某某,王某某自己也销售一部分,经王某某送给何某某的假烟货款,何某某都是通过微信转账或支付宝转账付给他,共计10万余元。王某某向他购买假烟的货款为八九万余元,货款是王某某通过工商银行ATM机无卡无折汇款至工行卡内(尾号7147)。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证明,他于2016年3月份左右开始从伍某某那里拿假烟,先是帮伍某某送货到邵阳县等地,还送了几次货给被告人何某某,后来就从伍某某手里进假冒卷烟卖给办红白喜事的人,2016年3月至6月都有进货,货款通过ATM机的无卡存款打给伍某某尾数7147的工商银行卡,一共支付假烟货款八九万余元。另外他和伍某某之间还有借款、销售皮具、信用卡升级等款项也是通过ATM机打款。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证明,她的微信名叫“小胖妞”,从2015年10月开始在伍某某处购买假烟,每个月一至两次,每次进货一箱黄芙蓉王烟和一箱精品白沙烟,伍某某将假烟带回新邵后再打电话通知她去湘窖酒厂附近拿货,她通过支付宝支付给伍某某货款9万多元,通过微信转账支付了货款2万余元。2016年6月22日被抓获当天,公安民警从她家搜缴的假烟也都是从伍某某处进的货。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及释放证明材料证明,被告人张炎生曾因犯销售伪劣产品罪,于二○○七年十月十八日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二审裁定维持原判,2012年2月17刑满释放。抓获经过证明,2016年6月22日,被告人伍某某在深圳市固戌一路华东宾馆四楼被抓获,被告人张炎生在深圳市宝安区草围一路16号被抓获,被告人王某某在邵阳市大祥区敏州西路农村信用社家属楼7楼701室被抓获,被告人何某某在新邵县酿溪镇杨某7组被抓获。户籍资料证明,被告人伍某某、王某某、张炎生、何某某的年龄等自然身份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伍某某、张炎生、王某某、何某某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用于销售,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其行为均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公诉机关指控伍某某和王某某之间的销售金额为27万余元,当庭提交了两被告人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和伍某某的银行卡交易流水。庭审中,伍某某、王某某及辩护人均提出,两被告人之间假烟交易货款只有八九万元。经查,在侦查阶段伍某某供述为32万元、27万元,王某某供述为28万元、33万元,不能相互印证,而二被告人庭审均供述只有八九万元,两人之间还存在其他经济往来,另公诉机关提交的伍某某的银行卡交易流水也不能证明系王某某打款给伍某某购买假烟的货款。故本院认为公诉机关该项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有利于被告人的刑事审判原则,宜认定伍某某和王某某之间的交易金额为8万元,对两被告人的当庭供述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张炎生是曾经因犯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销售伪劣产品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四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庭审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为打击犯罪,维护国家对产品质量的管理制度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被告人伍某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对被告人张炎生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对被告人王某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对被告人何某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伍某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二、被告人张炎生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三、被告人王某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四、被告人何某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伍某某的刑期自2016年6月23日起至2017年12月22日止;被告人张炎生的刑期自2016年6月23日起至2017年4月22日止;被告人王某某的刑期自2016年6月22日起至2017年4月21日止;被告人何某某的刑期自2016年6月23日起至2017年4月22日止。被告人伍某某未缴清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五、公安机关扣押的物品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李咏梅审 判 员 钟倩文人民陪审员 孙孝卿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曾丹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减免】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