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981民特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熊菊生申请宣告张凤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沅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熊菊生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981民特3号申请人:熊菊生,男,1948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沅江市。申请人熊菊生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称,请求事项:张凤云因下落不明已达法定期限,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其死亡。事实与理由:张凤云于1995年9月1日因精神失常走失,经多处寻找仍下落不明,至今已近21年,鉴于其自身条件与能力已不可能生存。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张凤云,女,1955年9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沅江市××号,原住沅江市××号,系申请人熊菊生的妻子。张凤云因精神失常于1995年9月1日走失,经多处寻找仍下落不明。以上事实经申请人单位、当地社区、派出所出具证明证实。申请人熊菊生申请宣告张凤云死亡后,本院于2016年4月11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张凤云的公告。法定公告期为一年,现已届满,张凤云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申请人熊菊生系张凤云的配偶,符合法律规定申请资格。根据《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规定,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本案中张凤云因精神失常于1995年9月走失,下落不明已满四年。申请人熊菊生请求宣告张凤云死亡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的规定,故本院对熊菊生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张凤云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李冰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胡佳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