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06民催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靖江市亚星泵业制造有限公司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靖江市亚星泵业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06民催62号申请人:靖江市亚星泵业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市生祠镇工业园区亚星路1号。法定代表人卢春良,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金霞,该公司员工。申请人靖江市亚星泵业制造有限公司以不慎遗失交通银行南京中山北路支行承兑汇票(票面号码3010005123389129,出票日期2016年10月10日,票面金额1000000元,出票人苏美达国际技术贸易有限公司,收款人鞍钢集团朝阳钢铁有限公司))为由,于2016年12月19日向本院申请办理公示催告,本院当日已受理。现靖江市亚星泵业制造有限公司已找到该银行承兑汇票,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靖江市亚星泵业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三十五条的有关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靖江市亚星泵业制造有限公司撤回公示催告的申请。本案受理费100元、公告费600元由靖江市亚星泵业制造有限公司承担。审判长 王 东审判员 赵重菊审判员 张 谦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林 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