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执26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袁晓强申请执行郑州市微之烁科技有限公司侵权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晓强,郑州市微之烁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执260号申请执行人袁晓强,男,汉族,1975年9月25日出生。被执行人郑州市微之烁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秦剑凯。袁晓强诉郑州市微之烁科技有限公司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01民初80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袁晓强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向本院提交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现本案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01民初80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彦超审判员 杜 虎审判员 遆 鹏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韩 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