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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02刑初7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被告人张杨虎犯玩忽职守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杨虎

案由

玩忽职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条,第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802刑初75号公诉机关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杨虎,男,中共党员(2009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党组织关系现在运城经济开发区建设局党总支),运城经济开发区建设局招投标办主任。2015年1月26日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盐湖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3月1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以运盐检公诉刑诉【2017】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杨虎犯玩忽职守罪,于2017年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赵润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杨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1月17日2时50分许,位于运城经济开发区禹西路与禹王街交叉路口的今悦酒店发生天然气泄漏爆炸事故,直接经济损失达900余万元。该事故为责任事故,直接原因为位于和平小区南院门口地埋380V路灯供电线路发生故障,产生的高温导致紧邻的天然气管道受热软化破裂,泄漏的天然气进入今悦酒店地下的锅炉房及酒店内,形成爆炸混合气体,遇正在燃烧的锅炉明火瞬间发生爆炸;间接原因为山西民生天然气有限公司天然气管道与路灯地埋线重叠,管网建设未按《城镇燃气设计规范》要求施工,形成长期安全隐患,在此次事故中负主要责任。运城经济开发区建设局对天然气管网建设监督管理不到,安全隐患未能及时发现和消除,对该起事故负有监管责任。山西民生天然气有限公司运城经济开发区管网建设于2007年11月20日开工,12月15日完工,期间被告人张杨虎作为运城经济开发区建设局综合执法大队工作人员在巡查中发现该工程建设没有工程计划和工程施工手续,和本队另一名队员马某某(另案处理)要求该施工队停止施工并送达开发区综鉴字第2007081号停工通知书,停止了工程建设。后根据局长指示,要求该工程边办手续边施工。最终该工程在没有办理有关工程监督手续的情况下完工并投入使用。针对上述指控,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出示了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张杨虎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杨虎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自愿认罪。辩解称天然气主管部门不是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希望法庭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17日2时50分许,位于运城经济开发区禹西路与禹王街交叉路口的今悦酒店发生天然气泄漏爆炸事故。当日,运城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成立了事故调查组,经调查,山西运城经济开发区安全生产委员会作出运开安字【2014】1号关于“11.17”今悦酒店天然气泄露爆炸事故处理决定,认定:此次事故属责任事故,直接经济损失936.254万元。1、事故的直接原因:此次爆炸事故系位于和平小区南院门口的地埋380V路灯供电线路发生故障,故障产生的高温导致紧邻的天然气管道受热软化,在管道内部压力的作用下破裂,大量天然气泄漏,沿和平小区供暖地沟蔓延,通过今悦酒店地下室裂缝,进入今悦酒店地下锅炉房及酒店内,形成爆炸混合性气体,遇正在燃烧的锅炉明火瞬间发生爆炸。2、事故的间接原因:(1)山西民生天然气有限公司未按运城经济开发区建设局《关于山西民生天然气有限公司在开发区内进行天然气管网改造的批复》的要求进行施工;(2)、山西民生天然气有限公司在管网施工中,未按照GB50028-2006《城镇燃气设计规范》要求施工;(3)、山西民生天然气有限公司在接到燃气泄漏险情后,处置措施不力;(4)、今悦酒店10KV供电线路铺设时未取得开发区相关部门的批准,线路铺设时与路灯供电线路、天然气管道埋在同一管道内;(5)、运城市供热供气办作为全市供热供气的主管单位,对山西民生天然气有限公司的日常监督管理不到位,安全隐患未及时发现;(6)、运城经济开发区路灯管理所对供电线路日常检查维修保养不到位,线路老化破损等安全隐患未能及时发现;(7)、运城经济开发区建设局对天然气管道的建设监督管理不到位。同时认定,山西民生天然气有限公司对该起事故负主要责任,今悦酒店对该起事故负次要责任,运城经济开发区路灯管理所对该起事故负次要责任,同时对该起事故负有监管责任,运城市供热供气办对该起事故负有监管责任,运城经济开发区建设局对该起事故负有监管责任。同时查明,山西民生天然气有限公司运城经济开发区管网建设于2007年11月20日开工,2007年12月15日完工。期间,被告人张杨虎作为运城经济开发区建设局综合执法大队工作人员,在巡查中发现该天然气管道工程建设没有工程计划和工程施工手续,当即和另一名队员马某某(另案处理)要求该施工队停止施工,并送达了开发区综鉴字第2007081号停工通知书。天然气管道工程建设停止了施工。后根据时任运城经济开发区建设局局长陈鑫善的指示,要求该工程边办手续边施工。最终该工程在没有办理有关工程监督手续的情况下完工并投入使用。还查明,被告人张杨虎作为具体执行人员,明知时任局长陈鑫善提出该工程系民生工程,边办手续边施工的要求不符合有关法规规定,但并未提出反对意见。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户籍证明,主要内容:被告人张杨虎,男;2、干部介绍信,主要内容:开发区建设环保局,兹介绍张杨虎同志等壹名到你局工作,请接洽;3、停工(业)通知书(存根),主要内容:单位民生天然气,地址和平小区段,停工(业)原因没有申报,接收人单春堂,经办人马某某、张杨虎,签发人张某某;4、综合检察队日工作报告;5、山西运城经济开发区安全生产委员会文件运开安字【2014】1号运城经济开发区安委会关于“11.17”今悦酒店天然气泄漏爆炸事故处理决定;“11.17”今悦酒店天然气泄漏爆炸事故调查报告;“11.17”今悦酒店天然气泄漏爆炸事故调查组成员名单,证实山西运城经济开发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对“11.17”今悦酒店天然气泄漏爆炸事故的调查和处理情况;6、运城市经济开发区建设环境保护局2013年12月4日的情况说明,主要内容:运城经济开发区建设局没有禹东路至学苑路禹王街的山西民生天然气有限公司天然气管网改造图纸,且建工科未向其办理任何施工许可;7、山西民生天然气有限公司关于对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天然气管网进行规划放线审批的申请;关于山西民生天然气有限公司在开发区内进行天然气管网改造的批复;管道安装图纸、开工报告、竣工报告;8、证人张某某在侦查机关的调查笔录和询问笔录,主要内容:2007年开过年因为前任队长病逝,局里陈局长安排我临时负责运城经济开发区建设局综合监察队工作,2008年5月正式任命我为副局长。民生天然气有限公司施工期间我任综合监察队临时负责人,但当时我抽调在豪德建设工地。队里共有李波、XX、吴强、马绍康、张杨虎、相彩丽等人。当时以中兴路为界,分东西两片。从表上看东片主要是李波、XX负责,西片主要是马绍康和张杨虎负责。相彩丽因怀孕一年多没有上班。吴强因病一直也没上班。因为人少,我们当时没有确定内勤,有些文书就是谁具体办案谁填写,没有固定谁专门填写,我记忆中我们队的成员承担监察工作。9、证人马某某在侦查机关的讯问笔录、调查笔录,主要内容:2005年6月1日,我在综合监察大队工作,2009年10月左右监察大队分为城管监察和建筑市场监察大队,我在建筑市场监察大队任负责人至今。2007年12月4日,我巡查时发现和平小区有施工队开挖管道,经询问是民生天然气公司在铺设管道,经查没有办理相关手续,我们对其下发了停工通知书,并要求他们到局里办理相关手续。后来现场停工了三、四天。当时我们的局长陈鑫善把我们叫到办公室说这是民生工程,让一边办手续一边施工,后来工程干完了但是手续没有办完。2013年11月今悦宾馆发生爆炸后,运城经济开发区安委会调查事故时我才知道施工手续没有办完。如果当时我们按照规定监督好施工就可以避免发生这次爆炸事故。因为我们没有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来处理这件事情,导致施工单位不办手续施工,违规工程造成天然气泄漏引起爆炸,造成财产损失。我现在认识到这不是一般小事,是严重的玩忽职守行为,我愿意承担监管不到位的责任。通过这件事让我吸取教训,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一定严格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来办事,决不允许自己再犯类似的错误;10、被告人张杨虎在检察机关的讯问笔录、调查笔录,主要内容:我是2005年8月在开发区建设局工作的。2005年8月份至2007年1月份在建工科工作,2007年2月至2008年底在综合监察大队工作,之后又到建工科工作,2013年5月份在招标办任主任至今。山西民生天然气有限公司在运城经济开发区进行管网建设时我在综合监察大队工作,具体工作是文书下发、整理资料。不搞执法,因为我没有执法证。我去过禹都花园附近的工地现场,去通知路面恢复,我们队的吴强叫我去的,具体是那个单位,什么工程我不清楚。开发区综监字第2007081号停工通知书是我填写的。是当时综合监察大队负责人张某某让我填写的,填写内容、经办人、填发人都是我写的。经办人签发人一栏是有时他们电话通知,让我代签,这种情况不少。我只填写了文书,交给谁我记不清了。11、运城市经济开发区建设环境保护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张杨虎的任职情况、民生天然气有限公司手续办理情况及停工通知书签发情况;12、讯问犯罪嫌疑人同步录像光盘;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杨虎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任运城市经济开发区建设环境保护局综合监察队队员期间,监察执法中发现山西民生天然气有限公司在辖区内未办理相关施工手续违规施工,责令停工后,明知该局局长要求工程边办手续边施工的指示不符合相关法规规定,是错误的决定而未提出反对意见,没有正确履行职责,致使该工程最终没有办理有关监督手续完工并投入使用,最终导致“11.17”今悦酒店天然气泄漏爆炸事故发生,造成直接损失936.254万元,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依法应负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11.17”今悦酒店天然气泄漏爆炸事故系多因一果,且被告人张杨虎作为具体执行人员,也履行了巡查、发现、责令停止施工等职责,其应承担的责任仅为对明显违法的上级决定和命令未提出反对意见而予以执行,因此,本案中虽然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符合法律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但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及被告人张杨虎履行职责的程度,综合考虑其行为性质和认罪态度较好,被告人张杨虎的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法可免予刑事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犯罪性质及危害后果,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12}18号】第一条、第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杨虎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书面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杨俊平审 判 员  王军科人民陪审员  薛丽琴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