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81执保2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04
案件名称
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林丽芳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林丽芳,福建省文采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81执保272号申请人: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空港经济区保航路*号航空产业支持中心*******房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300430248R。法定代表人:耿君彩,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永华,福建商通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申请人:林丽芳,女,1977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申请人:福建省文采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永安市新佳洁广场*幢***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81591742718X。法定代表人:林丽芳。申请人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林丽芳、福建省文采贸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林丽芳所有的价值59,000元的财产。申请人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提供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明中心支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林丽芳座落于永安市东坡路的房产(产权证号:201332**),保全价值以59,000元为限。(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具体保全的期限以永安市人民法院财产保全情况告知书为准)。案件申请费610元,由申请人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文龙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曾婷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