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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521民初2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何海涛与张誉腾、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海涛,张誉腾,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521民初267号原告何海涛,男,1997年6月24日生,汉族,海丰县人,住海丰县。委托代理人:罗守治,男,1960年10月5日生,汉族,海丰县人,住海丰县。被告张誉腾,男,1981年5月13日生,汉族,海丰县人,住深圳市福田区。委托代理人:陈和成,系广东愿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罗芳路122号南方大厦A座19楼。负责人:徐如财职位: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蔡东宾,系广东深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海涛诉被告张誉腾、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张誉腾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海涛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754元(原告已预交1508元,按规定收取一半)由原告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罗好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镜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