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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928民初1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原告陈纬与被告刘永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纬,刘永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928民初172号原告陈纬,女,1984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旬阳县吕河镇。被告刘永乐,男,1981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旬阳县刘湾社区。原告陈纬与被告刘永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2017年4月13日,原告陈纬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300.00元,减半收取计1150.00元,由原告陈纬负担。审 判 长  荆秀琴审 判 员  时 江人民陪审员  张怀群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