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行终2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全祖政、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全祖政,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浙01行终283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全祖政,男,1970年5月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现住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被上诉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路90号东部软件园科技大厦3-4层。上诉人全祖政因与被上诉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以下简称“浙江监管局”)行政不作为一案,不服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7)浙0106行初5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全祖政上诉称,公安机关曾两次发函要求浙江监管局对浙江汇丰贵金属交易市场是否涉嫌非法期货交易进行认定,但该机关至今未作出认定。其行政不作为严重影响了上诉人作为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原审法院以起诉人作为原告,主体不适格为由,裁定对上诉人的起诉不予立案,不符合法律规定,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依法立案。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公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在本案中,根据上诉人自述公安机关因刑事侦查的需要向浙江监管局发函,浙江监管局对公安机关刑事协查要求的处理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故原审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上诉人全祖政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夏 强审 判 员 梁 琦代理审判员 刘 斌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董蔺尔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