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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301民初39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张富平与李春燕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楚雄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楚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富平,李春燕,张富平,李春燕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301民初399号原告:张富平,男,1969年10月26生,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广安市人,住楚雄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培明:云南兴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李春燕,女,成年人,云南省元谋县人,住楚雄市。原告张富平与被告李春燕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原告张富平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富平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富平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9元,由原告张富平负担(已交)。审判员  徐红燕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钟云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