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83执恢2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周长梅与被执行人郭恩和借款合同纠纷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尚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长梅,郭恩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83执恢224号申请执行人周长梅,女,1966年1月5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尚志市。被执行人郭恩和,男,1961年4月11日生,汉族,职工,住尚志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长梅与被执行人郭恩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划拨被执行人郭恩和在哈尔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尚志办事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存款共计25590.00元,余款申请人自愿放弃,该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尚志市人民法院(2014)尚商初字第2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伟审判员 于 杨审判员 邵明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司宪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