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5执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刘徐勤与曹超健康权纠纷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徐勤,曹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5执117号申请执行人:刘徐勤,女。被执行人:曹超,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徐勤与被执行人曹超健康权纠纷的(2016)陕0525民初128号民事判决执行一案中,经本院执行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同意澄城县人民法院(2016)陕0525民初128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2016)陕0525民初128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海杰审判员 刘长生审判员 闫 刚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