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605执8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罡申请执行王旭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罡,王旭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605执824号申请执行人王罡,男,1975年8月出生,汉族,住大庆市龙凤区。被执行人王旭宇,男,1975年6月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让胡路区。申请执行人王罡申请执行王旭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黑0605民初203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罡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旭宇给付欠款124800元、受理费139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旭宇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0605民初2031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洪庆审判员 刘 伟审判员 李智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付永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