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12民初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刘长海、冯桂兰等与李海宽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长海,冯桂兰,李海宽,罗文平,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豫0212民初15号原告刘长海,男,汉族,1953年5月16日出生,住开封县。原告冯桂兰,女,汉族,1954年12月28日出生,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贾鸿昌,河南盛意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李海宽,男,汉族,1992年3月1日出生,住开封县。委托代理人罗文平,男,汉族,1969年7月17日出生,住河南省开封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罗文平,男,汉族,1969年7月17日出生,住河南省开封县。被告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志军,任总经理。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鼎路70号河南省煤田地质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3X4HX00N。委托代理人张佳虎,男,汉族,1994年8月27日出生,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原告刘长海、冯桂兰诉被告李海宽、罗文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罗文平、李海宽于2017年5月1日之前一次性赔偿原告刘长海、冯桂兰医疗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共计31519.3元。二、被告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于2017年5月1日之前一次性赔偿原告刘长海、冯桂兰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共计14341.46元。三、原告刘长海自愿放弃要求三被告承担误工费的请求权。四、原告保留后续治疗费及伤残费的诉权。五、案件受理费1453元减半收取为726元,由被告罗文平承担。上述协议是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当事人在本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字时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聪聪审 判 员 张卫格人民陪审员 杨聚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小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