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民辖终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湖南万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株洲天地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湖南万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株洲天地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民辖终7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万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法定代表人:雷慕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株洲天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法定代表人:石柱铭,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湖南万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株洲天地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湘0204民初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审理。湖南万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本案被告即上诉人所在地为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故本案应由上诉人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均未提供约定合同履行地的相关证据,现被上诉人起诉要求上诉人支付货款及利息,被上诉人所在地即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株洲市石峰区,故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柳志军审 判 员 刘艳辉代理审判员 李雅静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彭亮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