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04财保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王军与蚌埠市福沃特车轮制造科技有限公司、年君等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军,蚌埠市福沃特车轮制造科技有限公司,年君,杨丽,安徽珩业车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04财保32号申请人:王军,男,1970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蚌埠市禹会区。委托代理人:王培君,安徽华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蚌埠市福沃特车轮制造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蚌埠市淮上区长征北路8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550159454D。法定代表人:年君,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年君,男,1975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蚌埠市龙子湖区。被申请人:杨丽,女,1978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蚌埠市禹会区。被申请人:安徽珩业车轮有限公司,住所地:蚌埠市淮上区龙兴路3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5957458445。法定代表人:年君,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王军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50万元或者查封其他等值财产(财产线索见清单)。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防止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其他原因,使该财产可能转移或毁损,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蚌埠市福沃特车轮制造科技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蚌埠市长征北路836号院内1号、2号、3号、4号车间;二、查封被申请人蚌埠市福沃特车轮制造科技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蚌埠市长征路以东与X-2路交叉口的土地使用权;三、上述(一)、(二)项查封的财产价值不足人民币750万元的,冻结、查封被申请人其他等值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从实际保全之日起开始计算。申请人延长保全财产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书面提出申请,否则期满后被申请人转移财产致使申请人损失的后果由申请人自己承担。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王军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崇仪梅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宏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