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破申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宁波福仕嘉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破产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宁波福仕嘉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破申1号申请人:宁波福仕嘉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莫干山路8号。法定代表人:尤飞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坤富,北京炜衡(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福华,北京炜衡(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2017年1月3日,申请人宁波福仕嘉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仕嘉公司)以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不抵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破产清算。本院受理后进行了审查,审查期间,申请人福仕嘉公司补充了相关材料。本院查明:福仕嘉公司系于2013年10月30日在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公司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非上市),经营期限至2033年10月29日,经营范围为:机动车维修:二类机动车维修(小型车辆维修)(限分支机构经营)。商用车及九座以上乘用车的销售;汽车租赁;代驾服务;二手车经纪;汽车饰品、汽车零配件、日用品、机械设备、五金工具、润滑油、轮胎的批发、零售及网上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根据福仕嘉公司提供的截止至2016年12月的资产负债表显示,公司负债18916032.71元,资产23万元,所有者权益-18686032.71元。另查明: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30日作出的(2016)浙0204民初6359号民事判决,福仕嘉公司应归还上海致骋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借款本金6239000元,并支付自2015年10月19日起至2016年10月25日止的借款利息295854元,并支付自2016年10月26日起至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日止以6239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1.3倍计算的利息。该款项福仕嘉公司明确无能力偿还。本院认为:福仕嘉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福仕嘉公司已经具备破产原因。福仕嘉公司核准登记机关为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受理宁波福仕嘉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 判 长 潘丹涛审 判 员 方资南代理审判员 张颖璐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胡 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