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105执102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徐慧丽与何俊、罗海燕、苏玲、杨金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慧丽,何俊,罗海燕,苏玲,杨金卓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105执102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徐慧丽,女,汉族,1979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宁夏塞尚网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会计,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委托代理人陈刚,银川市西夏区贺兰山西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何俊,男,1993年08月07日出生,回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被执行人罗海燕,女,1989年11月04日出生,回族,海原县李旺中学教师,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被执行人苏玲,女,1991年09月18日出生,回族,招商银行银川金融街支行职员,住宁夏银川市金凤区。被执行人杨金卓,女,1978年08月17日出生,回族,宁夏六盘山高级中学教师,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慧丽与被执行人何俊、罗海燕、苏玲、杨金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08月1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80362元,执行费1003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苏玲已履行55000元、杨金卓已履行55000元)。本院于2017年02月28日对被执行人何俊进行司法拘留,拘留期满后,何俊仍未履行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何俊、罗海燕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审判长 张儒峰审判员 魏 强审判员 李凯源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焦正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