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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81执17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曹建申请执行王军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建,王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81执1778号申请执行人:曹建,男,汉族,1977年11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邛崃市。申请执行人:王军,男,汉族,1968年8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都江堰市。关于曹建申请执行王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都江民初字第99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因执行的案件系同一被执行人,故,并案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本院(2016)川0181执1778号执行案件并入(2014)都江执字第14号案件一并执行。二、终结本院(2016)川0181执1778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郭 健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金维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