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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82民初49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4914周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82民初4914号原告:周某。被告:王某。本院立案受理原告周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周某于2017年4月13日以被告下落不明,传票无法送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章海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魏 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