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703民初59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江门市江海区荣和注塑模具有限公司与江门市合意洁具实业有限公司、刘保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门市江海区荣和注塑模具有限公司,江门市合意洁具实业有限公司,刘保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703民初5936号原告(反诉被告):江门市江海区荣和注塑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江海区礼乐向荣工业区(自编东A6)。法定代表人:吴锦荣。委托代理人:李志恒、钟玉田,均系广东泓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江门市合意洁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蓬江区篁庄大道西16号5幢G座第三层厂房。法定代表人:刘保永。被告:刘保永,男,1974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蓬江区。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静染、熊潇笑,均系广东良匠律师事务所律师。关于原告江门市江海区荣和注塑模具有限公司与被告江门市合意洁具实业有限公司、被告刘保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江门市合意洁具实业有限公司、刘保永的起诉,被告江门市合意洁具实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原告江门市江海区荣和注塑模具有限公司的反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原告江门市江海区荣和注塑模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二、准予被告江门市合意洁具实业有限公司撤回反诉。本案本诉受理费3999元,减半收取1999.5元,保全费1445元,合共3444.5元,由原告江门大光明粘胶有限公司负担;反诉受理费4630元,减半收取2315元,由被告江门市合意洁具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徐晨峰人民陪审员 钟伟玲人民陪审员 吴咏红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梁家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