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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5民初244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宁玮婷与四川蜀辉企业咨询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玮婷,四川蜀辉企业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5民初2449号原告:宁玮婷。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吉双,北京君泰(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四川蜀辉企业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珍芳,职务不详。原告宁玮婷与被告四川蜀辉企业咨询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原告宁玮婷提交书面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蜀辉企业咨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宁玮婷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蜀辉企业咨询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玮婷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宁玮婷负担。审判员 李 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妍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