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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21执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刘涛与耿忠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涛,耿忠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521执10-2号申请执行人刘涛,男,1967年3月25日生,汉族,住通化县,住通化县快大茂镇山水名苑18号楼一单元。被执行人耿忠琴,女,1964年7月31日生,住通化县,住通化县四棚乡四棚村。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刘涛与被执行人耿忠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耿忠琴有固定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耿忠琴银行存款6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永志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丁俊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