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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06执24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2440刘军与赵婧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军,赵婧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706执2440号申请执行人刘军,男,1988年7月1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本市海州区。被执行人赵婧羽,女,1990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本市海州区。申请执行人刘军与被执行人赵婧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海民初字第5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穷尽调查措施,均查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鉴于此情况,本案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或可供执行的财产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均查无可共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鉴于此情况,本案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或可供执行的财产再��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海民初字第54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兴超审判员  乔爱民审判员  展 昊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更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