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002民初5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盘开勇与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覃波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盘开勇,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覃波,艾金武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002民初524号原告:盘开勇,男,1998年3月1日出生,瑶族,农民,住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广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运文,广西盛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衡阳东路1号广西一建大楼。法定代表人:蒙贵飞,该公司董事长。被告:覃波,男,1985年3月2日出生,侗族,住广西三江侗族自治县。被告:艾金武,男,1973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桂林市秀峰区。原告盘开勇与被告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覃波、艾金武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盘开勇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盘开勇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盘开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盘开勇负担。审 判 员 蒙继能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黎 遒书 记 员 杨艳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