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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27执2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蓝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刘从金、唐艳芳非诉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蓝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蓝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17)湘1127执267号蓝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刘从金、唐艳芳本院执行的蓝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刘从金、唐艳芳行政非诉案由一案,经被执行人刘从金、唐艳芳自动履行,执行金额115092元,申请执行人已支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该案按自动履行方式结案。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