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27执2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蓝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刘从金、唐艳芳非诉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蓝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蓝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17)湘1127执267号蓝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刘从金、唐艳芳本院执行的蓝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刘从金、唐艳芳行政非诉案由一案,经被执行人刘从金、唐艳芳自动履行,执行金额115092元,申请执行人已支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该案按自动履行方式结案。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