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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21民初2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魏劲松与王保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劲松,王保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21民初248号原告:魏劲松,男,1984年7月13日生,汉族。被告:王保,男,1989年7月23日生,汉族。上列当事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将其所有的位于安徽省长丰县双凤工业区倾城水乡西区17幢1006室房屋出售给原告。为此,起诉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合同等。审理中,根据原告所提供的被告的地址向被告送达应诉等文书时均被退回。本院认为:原告未能提供被告方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故本案依法应驳回原告的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魏劲松起诉。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全部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胡良清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 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