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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04民初15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与曹蕴华劳动争议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曹蕴华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4民初1522号原告: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新市区迎宾路1341号。负责人:富璞岩,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北京德恒(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延鸽,北京德恒(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蕴华,男,1979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永生,新疆鼎泽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文永明,新疆鼎泽凯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与被告曹蕴华劳动争议一案,被告曹蕴华、原告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均不服新劳人仲字〔2017〕第42号仲裁裁决书,先后诉至本院。因原告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的诉讼请求与被告曹蕴华的诉讼请求合并审理,原告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自行承担,退还原告5元。审 判 长  热孜万审 判 员  杨 森人民陪审员  谢亚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