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民辖终75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广州市景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李英、唐勇飞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2017民辖终753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唐勇飞,李英,广州市景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辖终75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唐勇飞,身份证住址:江西省赣州市全南县,现住广州市天河区。上诉人(原审被告):李英,身份证住址:广州市天河区,现住广州市天河区。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仲兆庶,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勇,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景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景治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远乐,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倩茹,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唐勇飞、李英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的(2016)粤0104民初4080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唐勇飞、李英上诉认为,本案诉讼标的金额巨大,还涉及上诉人与盛海滨不当得利纠纷,与广州市景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等一系列案件,而且判决结果对类似的十几起案件的审理判决有重大影响,属于广州市内发生的金额巨大,案情复杂,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的规定,本案应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5]7号)第一条规定:“当事人住所地均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广东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本案诉讼标的金额未达到上述规定额度。本案系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属于不动产纠纷。案涉房屋位于广州市越秀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主张本案在广州市有重大影响,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龚连娣审判员 梁燕梅审判员 钟 坚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文 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