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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102执1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孟祥伟与孟宏、孟凡荣、郑连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祥伟,孟宏,孟凡荣,郑连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102执146号申请执行人孟祥伟。被执行人孟宏。被执行人孟凡荣。被执行人郑连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孟祥伟与被执行人孟宏、孟凡荣、郑连福(2016)辽1102民初102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孟宏、孟凡荣、郑连福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孟祥伟借款134万元。在执行中,双方已自行和解,申请执行人孟祥伟在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2016)辽1102民初10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革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