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8民初76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苏州恒生进出口有限公司与苏州宏宇制衣有限公司、余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恒生进出口有限公司,苏州宏宇制衣有限公司,余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508民初7652号原告:苏州恒生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姑苏区西环路1638号国际经贸大厦。法定代表人:周奇生,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彦,江苏百年英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傅晔,江苏百年英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苏州宏宇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胥口镇石中路219号。法定代表人:余宏。被告:余宏,男,1972年4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苏州市姑苏区。原告苏州恒生进出口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宏宇制衣有限公司、余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4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苏州恒生进出口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彦、傅晔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苏州宏宇制衣有限公司、余宏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苏州恒生进出口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归还原告借款215万元及利息(其中以5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9月30日起,以65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10月10日起,以10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10月14日起,均按照月利率0.72%计算至被告实际归还之日止)。事实和理由:原、被告有长期的业务往来,被告委托原告代理出口服装。2015年9月,两被告资金紧张,共同向原告借款215万元,月息0.72%,借期6个月,并签订协议书一份。原告分别于2015年9月30日借给被告50万元、10月10日借款给被告65万元、10月14日借给被告100万元。还款期限届满后,两被告均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请。被告苏州宏宇制衣有限公司、余宏未作答辩及举证。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25日,原告苏州恒生进出口有限公司(甲方)与被告苏州宏宇制衣有限公司、余宏(乙方)签订一份协议书,主要内容:鉴于共同向甲方借款并承担连带偿付责任,甲、乙方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甲方向乙方出借人民币215万元,借款利息月息0.72%,借款期限为6个月,自甲方提供借款之日起计算;本协议项下及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有权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年9月30日,原告向被告苏州市宏宇制衣有限公司账户转账50万元,10月10日转账65万元,10月14日又转账100万元。被告苏州宏宇制衣有限公司、余宏至今未能归还上述借款,遂引发诉讼。以上事实,有协议书、中国银行网上银行付款凭证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苏州恒生进出口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宏宇制衣有限公司、余宏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有效,受法律保护。两被告理应按协议书履行还款义务,故原告要求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被告苏州宏宇制衣有限公司、余宏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诉讼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苏州宏宇制衣有限公司、余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苏州恒生进出口有限公司借款215万元,并支付原告利息(其中以5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9月30日起,以65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10月10日起,以10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10月14日起,均按照月利率0.72%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苏州大观名园支行,账号49×××84,汇款时请注明案号。)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614元,公告费600元,合计26214元,由被告苏州宏宇制衣有限公司、余宏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审 判 长 顾建华审 判 员 张 睿人民陪审员 汪萍一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朱琰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