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民终8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王广东、东平金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广东,东平金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民终83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广东,男,1963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东平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东平金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平县东平街道毛庄村。法定代表人:秦国普,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宝鹏,山东超然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广东因与被上诉人东平金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东平县人民法院(2016)鲁0923民初17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为双方之间是否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双方均认可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提供设备配件、信息和技术,并进行实际的技术指导。被上诉人法定代表人秦国普在东平派出所询问笔录中陈述“只是口头说在产品形成销售规模后,从产品销售的利润中分批按他(即王广东)设备的成本价再给��”、“王广东到我公司里工作,让他负责技术和商场方面,每个月的工资是3000元”。因双方并无书面合同,重审时应根据实际履行情况,并结合双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厘清双方之间是否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东平县人民法院(2016)鲁0923民初173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东平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王广东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52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李兴文代理审判员 刘 乐代理审判员 王乐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