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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10民初125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与青岛爱家伟业商贸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青岛爱家伟业商贸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0民初12568号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高新南一路飞亚达大厦5-10楼。法定代表人:马化腾,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昊臻,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冬梅,浙江润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爱家伟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通山路15号404户。法定代表人:白旭爱,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温大伟,男,该公司员工。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法定代表人:张勇。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爱家伟业商贸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9日立案。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郎梦佳人民陪审员  叶 强人民陪审员  朱倩楠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洑婵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