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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13行初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薛文霞与长春市九台区龙嘉镇政府不服土地所有权处理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文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吉0113行初16号起诉人:薛文霞,女,汉族,1978年6月30日出生,住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2017年04月06日,本院收到薛文霞的起诉状。起诉人薛文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对龙嘉堡村2007年征地协议附加事项土地再承包确定权利。事实和理由:2007年龙嘉镇龙嘉堡村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建农机仓库为由,将我家3.8亩承包田征用,征地协议有一附加条款,承包期满后按征地面积重新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2016年国家土地政策改变,对原承包地实行确权,不在进行下一款土地承包。为保证合同权利实现,向村委会提出对征用没有建农机仓库的土地进行确权,村委会不履行合同,向镇政府提出解决,镇政府不予受理。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1条规定,政府不履行职责,放任村委会违约合同,已侵犯原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二章第七项规定,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本院经审查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土地确权的权利主体为乡级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起诉人请求对龙嘉堡村2007年征地协议附加事项土地再承包确定权利,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对薛文霞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宏生审 判 员  周启超人民陪审员  赵清波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钱 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