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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3民初5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任运池与任良臣、赵金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运池,任良臣,赵金凤,任学磊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东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3民初518号原告:任运池,男,1972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东光县。被告:任良臣,男,1960年6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东光县。被告:赵金凤,女,1960年6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东光县。被告:任学磊,男,出生日期不详,汉族,现住东光县。任运池与任良臣、赵金凤、任学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原告任运池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任运池撤诉。案件受理费1704元,由任运池负担。审判员  王济昌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瑞 微信公众号“”